《抵押担保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生效,但现在实行实贷实付后,存在不同日期多张借据的现象,而《借款合同》里约定“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的内容。请问:抵押权人可能存在不是优先受偿的风险吗?(例如:合同签订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签订合同日期是2010年4月20日,于2010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在2010年5月2日和借款人签订第一张借据出账500万元;在2010年6月15日和借款人签订第二张借据出账1000万元;在2010年7月25日和借款人签订第三张借据出账500万元。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存在不是优先受偿的风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