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化纤厂(以下称工厂)购B市某公司(以下称公司)塑料原料价值740万元,仅支付了140万元之后,余款未再支付,而是将其生产设备抵押给公司并做了公证。两年过去了,货款一直没还,而工厂由于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经过A市各级部门的审核,最后同意该工厂进入破产程序。当地法院受理了该案,该厂也在法院主持下成立了清算委员会。对此情况,公司马上做出了反应,向法院声明了债务抵押问题。
但法院在开完债权人会议以后,将工厂固定资产(包括设备)进行了拍卖,拍出的总价共计860多万元,而还了工人安置费用后,法院裁定分给公司的债款仅100万元。公司当即提出了异议,并重申抵押权在先的问题。法院审核公司文件后态度有所缓和,将问题交清算委员会处理,公司与清算委员会开始了清债的谈判。
谈判目标:
如何妥善解决债务偿还的问题,确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偿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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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法院已召开债权人会议,且通过了分配方案,说明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迫在眉睫了
2、本案涉及到抵押效力问题,破产程序问题,有点复杂。本人担任过破产管理人成员,对破产程序很熟悉,处理过破产中的抵押问题,深知这个问题不是在网上一下就说得清楚的。
为了维护你单位权益,强烈建议你来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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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属于协商。但法律规定抵押权应首先收场。建议积极聘请律师参与案件争取合法抵押优先权利。武汉专业公司案件律师。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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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是就债权债务进行和解的方式。按法律规定,抵押权应优于其它债权,也就是说,抵押权应优先得到清偿。法院处理违法。建议聘请律师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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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执行和解,应当属于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事。贵厂作为有别除权的当事人,原则上可以不参加和解,直接要求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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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