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5月11号在长春我校门口的圆通公司寄往上海的一份快递,包裹中有一部相机和三件衣服,当时邮寄员讲不会有任何问题后 本人没有加以报价!13号收件人收到快递时发现包裹中只剩三件衣服,相机丢失(注明:并没与收件人直接取得联系并签收而是放在了门卫)。在这期间长春圆通总公司向我索要相机发票,相机价值2650元是我今年新买的,今天上海圆通总公司说只给我500元的赔偿! 我不会同意,如果都这样的盗窃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开一家快递公司,以盗窃的行为来赚钱!我没有保价就应该丢东西吗!是不是我保价了东西他们就不会动!我能否采取其他手段来得到满意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