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寄往汶川的两个快件,其中一份有保价,因为是抗震救灾物品,一切都是免费,然而对方没有收到,去邮局查询,说查不出,然后打了查询单,说查询单有消息就通知我,但是他们一直也没有和我联系,今年在完全确定对方没有收到货物以后6月我投诉,当地邮局说按照他们桂邮资2008329号文件,对于丢失救灾物资他们不赔偿,我保价的那张货单,他们说因为没有收到保价费,所以不存在保价,货单上都盖有抗震救灾的章,请问丢失救灾物资邮局按照他们的内部法可以不赔偿吗?拖到现在已经两年了,请问是不是就像他们规定的,投诉事件超过一年就不受理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