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2月27日被告主动找我为他开联合收割机,我和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我在为被告的经营工作中,于2010年6月16日不慎右手伸指肌腱断裂,小手指骨裂.自我受伤后被告只是在初治时间给了800元钱.而再次找他他拒绝支付医药费.使我无法正常诊治.由于时间的延误,伤情恶化,无奈我只好于2010年6月22日到阳谷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找被告商量费用又被拒绝,现一切费用都是我个人交付,被告分文不交.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接下来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