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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5月22日和一家叫XX房地产公司签的租房合同 当时合同签的是一年 但是上周五他给我打电话说这间房子的房东已经把房子给买了 说有帮我们找了一间房子 我就跟他们说那我不准备再租了 因为我觉得使他们违约了 但是他们说如果不住了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打招呼 我当时交了2个半月的房子 另外还押了一个月的房租 我现在等于是才住了1个月零6天 已经算是提前一个月打招呼了 但是他们还要让我先把下季度的房租先交了 然后按照合同流程再把钱返还给我 因为合同上写的第二次交房租应给提前一个月交 之后还是三个月一交 这样就等于他们那压了我两个月的房租了 合同上还写着如果超过交房租的日子没有交 一天就收取100元的滞纳金 我想问如果他不给我退房 那我到期不交钱继续住在那这样我需要交那个滞纳金吗?? 因为我跟他签合同签的是这个房子的 现在他让我们搬到其他地方 是不是算他们先违约 那是不是合同就已经作废了

损害赔偿
2010-06-28 17: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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