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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卖下了本村河东生产组的废塘搞开发.在我开发地段的后方有一个与开发地段相连的陈*生产组的废塘.今年年初,我们从开发地段后面的废塘取土填我开发地段的宅基地.本来,在我们开挖时,陈*生产组的干部和群众代表出来,讲:要我们出1.6万元,将塘出售给我们.后来,因我们已经将陈*的废塘开挖成鱼塘.见到整理方方正正的鱼塘,陈*组有群众反对,没有成功.陈*群众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已经开挖成的鱼塘归陈*生产组所有,要我们出1万元算我们从该组废塘中取土的费用.因价格原因,当时没有达成协议.至此,我们也停止了从该处废塘继续取土.也因此矛盾,我们工程一直没有开工.2010年6月27日,其他村的3个小孩(分别为:12/14/16岁)到我们开发地段相邻的一处鱼塘洗澡捕鱼,后到陈*组鱼塘洗脚.16岁男孩不幸失水身亡.我们对小孩的死亡负有责任吗?有,多大呢?我咨询过一个律师朋友,他讲:鱼塘产权不属于我们的,我们对鱼塘没有管理权限和义务.另外,我们是属于购土行为,且死亡人并不是在我们施工期间身亡的.因为,我们没有任何责任.请问是不是这样呢?谢谢.

损害赔偿
2010-07-06 15:11: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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