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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时公司提出方案1.带薪休假每月按850元最低标准给予补贴;方案2.安排转岗,工资按转岗工资计算。“原本人从事客房领班工作其实怀孕对本工作未带来任何影响。”然而本人选择了方案1.5月、6月休息过后,经查询工资卡上并未按照当时所说的850元标准打上去,经去公司得知并未有这么一说。今天公司要求本人明日开始上班,不过提出了强行转岗,工资也随之改变。(前两个月休息时也没要求本人写请假之类的书面申请,就像平时放假一样没说明不工作不给工资。可如今说“没工资”发的。)本人认为:既然不工作没工资为何休息前不给予明确的说明,为何还要给出个“方案1”的说法;如今又不承认有这一说法?且怀孕与之前的岗位并不产生冲突为何还要强行转岗这一举动?既然强行转岗了又不是本人应工作不便影响胎儿而商议后的自愿转岗,为何还要提出岗位不同工资也应随之而降这一说法?公司竟然说出了这么一个理由岗位不同工资当然不同的说法?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0-06-28 16: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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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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