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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早晨,我骑电瓶车上班,途径十梓街,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上(电瓶车没有带人,车速30公里/小时)。在路过十梓街红十字血站时意外发生了,一位行人突然从非机动车道上停的一台7座的商务车车头前窜出,我来不及避让,与之相撞,双方当时均倒地。我没有受伤,对方手腕骨折。当时报警,交警前来处理,陪对方去医院拍片包扎,一切妥当,当天医药费是700都由我来承担的。时隔三个月之后我约对方去交警大队去处理问题,对方当时回答我说手还没有好,还要再休息一段时间。又时隔三个月之后,他主动打电话给我,约我去交警大队处理问题,并提出要我赔付10000元的赔偿费。(六个月的误工费、第一个月请的护理工的费用及医药费)

交通事故
2010-06-28 17: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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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