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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心脏病,医生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各种手段给我安装了心脏起搏器,致使我术后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已经告了9年了。均驳回。现将初级法院到高级法院的判决全撤销,由初级法院重审。案件共17个证据,其中14个均为虚假。主要证据是:病历存在4个捏造,3个隐匿,两个偷梁换柱,一个涂改等。手术合同上没有家属签字就实施了重大手术。我受到了严重伤害,目前我虽然将起搏器取出(取出的是假冒伪劣起搏器),但目前还有两根约30公分的金属导线插在心脏上,全国那个医院都无法拿出来,仅有北京阜外医院能拿出来,但该院的规定是:必须原装医院向其申请,但是该院已和阜外是平级为由拒绝申请。 我现在是二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赔偿法第五章第47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经过鉴定我的心脏好好地,根本不具备安装起搏器的适应症,显然是欺诈,严重破坏了我的健康,精神也受到了巨大伤害,这也应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吗?谢谢!冷雪冰

损害赔偿
2010-06-27 16:13: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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