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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于今年2月份,当日晚上19时许,正值车辆往来高峰期。当时下着小雨,我方由南至北行至某村东路口,准备驶进该村,我方打开左转向灯并提前改换近光灯,减慢速度,准备左转弯时,让过了一辆对向行驶并已到十字路口直行的车辆。在随后的对方三轮车离路口较远的情况下,按照交替通行的原则我方继续左转弯并已驶离了机动车主车道。而此时由北朝南行驶的对方农用三轮车(载有23人)当发现前方十字路口和我方车辆后,因阴雨、天黑、路滑在违章载人、违章超速的情况下,采取不当的刹车方式(留下50多米的划痕)致使车辆在路口以北侧翻至路口中央。事故发生后与我方车辆相距3米以上。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我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我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希望律师先生可以帮助我们分析一下,我们是否应当承担,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6-27 16:34: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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