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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进户居住。六年了,至今没能取得产权证。进户时是某物业公司服务,我们叫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由于该公司服务很好,我们交了第二年的服务费,但缴费后发现公司的名称变了,建设单位并没有向业主通知更换公司一事。公司虽然换了,但服务的仍然是原来那些人员,所以也没有在意。换了XXX物业公司后,服务质量越来越差,不仅不阻止危害业主利益的行为,而且还有侵害业主的行为,为此,我们很多住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我从2008年开始不交物业费的。我们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我与建设单位没有签订买方协议,也未同XXX物业签订服务协议,建设单位提供给我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我可以依据市物业管理规定在法庭上进行抗辩吗?该公司应该起诉建设单位,不应起诉我,这样理解对吗?请您指点

损害赔偿
2010-06-26 15:42: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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