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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于1993年到公司上班,工资一直是一千多元,直至2008年根据劳动法出台,单位才与工人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固定工资867元,2009年5月因请假二十一天,单位未同意,在领导说明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写了辞职报告,后因领导反悔,又收回了辞职报告,经过促裁厅笔录后认定为自动辞职,我们不服上诉到一审法院、中级法院都是同样的不予以支持,请问,按合同法规定,上了十年以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被迫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另外,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工资凭证,法院也没有调查真实的工资情况,住房公积金一直未买,社保以合同工资867元的60%买的,这种情况我们能够有权利维护正当利益吗?谢谢律师指点一下!

其它综合
2010-06-27 06:59: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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