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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已办理完过户),卖方在交房时,将同房屋一同出售的沙发、床、餐桌搬走,油烟机、电视搬走,窗帘,灯具也搬了。现卖家只同意搬回沙发,床,餐桌,油烟机,电视。 窗帘,灯具这些没单一写在合同里的东西不提供。 卖方坚持自已没违约,只是合同未约定何时交付同产一同出售的家俱家电,而买家也未提出何时交付,合同只注明收到房款后将房产交付给买方使用,并保持室内整洁,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应完好。 问题一:窗帘,灯具属固定设备设施吗? 问题二:双方约定仲裁,如我去申请仲裁说对方违约,会胜诉吗? 问题三:如果我方胜诉,我可以要求卖方支付我住不进去房子的这段时间内的租房费用吗? 问题三:(卖方只把钥匙给中介,中介有带我们去交验房)我能以卖方把家俱家电没提供为住不进去或延期收房的理由吗? 最后:有厦门的律师吗?留联系方式可否?

房产纠纷
2010-06-28 1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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