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8月1日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甲一直没有偿还,后甲乙因其他事情发生矛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归还乙借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咨询律师得知:“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息借贷,但是借款到期后,甲拖欠不还,应当自2008年8月2日起向乙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又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
又如甲因乙受到伤害,经鉴定伤残9级,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甲发现忘了向乙索要鉴定费,甲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甲乙因挖掘机产品质量问题,挖掘机无法使用产生台班费,诉至法院,乙是销售商,法院确认判决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又以诉讼中产生台班费损失诉至法院,法院能否受理?
以上三个问题均涉及一事不再审的问题,请各位同行不吝赐教,小弟在此感激涕零!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