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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提前三十天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是领导未给明确的答复。所以离职手续还没有办理。三十天后就离开原来公司已经到同行业的新的公司任职(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原来的公司通知回去办理离职,原有的合同也签定了保密协议,但是目前未给予补偿。如果原单位在我回去办理离职手续时给予补偿,我是否以拒绝?还有一个说法,听以前离职的同事说,单位声称以前的工资里面就核算了一部分保密补偿金,这种说法成立吗?(合同中未有约定).我到同行业如果原有公司知道了,在没有给我保密补偿的情况下能不能告我违约?在我未办理完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新公司任职,原公司能不能告我违约?我应该怎么回避?

合同纠纷
2010-06-25 11: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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