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本人的朋友甲某因流动资金紧张,向本人借款50万元,借款时间为7天,即1月17日。同时,本人要求乙某对该借款提供担保,乙某签上担保人的名字。借款到期后,本人多次向甲某索要借款,甲某一直不予归还。2010年4月28日,本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要求担保了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5月31日,担保人乙某因涉嫌非法吸取存款于当地公安局立案侦察,并被当地公安刑拘。2010年6月7日,当地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担保人乙某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案借款可能存有经济犯罪嫌疑。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本人的起诉,不予民事纠纷审理。
本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人认为,乙某非直接借款人,其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和本人没有直接关系,要求撤消原裁定。本人要求只追究借款人偿还责任,不再追究担保人责任。
请问专家,本人的上诉理由是否合理,有否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