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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叙述: 我们一家五口住在**园内,这里以前是一座山,后来由附近的村民开发,经过多年的发展,以成颇具规模的城中相貌,,, 在我家隔壁是我二叔的房子,93年,爸从主管土地的村民购得35平方的土地,建房并在此落脚发展,当时买地是托二叔代办此事,并在青苗证(上写有土地用途和主管单位盖章,在当时,**园一带土地都以此种方式转售出去,二叔之后依照相关手续办理宅基地证)上签名,日后可能青苗证就是唯一办理宅基地证的唯一凭证,考虑到以后可能的出现经济纠纷和不影响兄弟和睦相处,后爸与二叔协议书一式两份,协议主要商定在35年内不得转售他人,如要转售需一人民币10000元转售给二叔。 问题咨询:青苗收据能否做为日后拆迁获取赔偿的证据,如不能,怎么做下一步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建设,在原来面积的基础上,面积扩展到75平方米左右,并自出资建有三层楼房,没有宅基地证,请问国家物权法对这个人资产有何保护?

刑事案件
2010-06-25 13: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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