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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宁波的一个工厂(私人企业)里上班近三年了,眼看10月中旬合同要到期了,人事部6月17日通知我,说公司以我不胜任工作,不愿意再让我继续上班了,(之前我一直努力的工作着,因为今年2月份刚结婚,公司怕我怀孕,所以找理由)7月20日与我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只赔我一个月的工资,说是前两年的合同不算在内。(我是2007年10月18日开始至2009年10月18日签定的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签了一年,也就是说到2010年10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我就奇怪了,我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只不过是签了两回的合同而己,人事怎么就能说前两年他们是屡行了合同的,不用算在内呢?想问一下,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补偿金呢?还有就是如果7月20日之前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还是要辞退我,我应该有多少补偿金吗?如果我能留在这个企业里,从怀上,到生产,再到哺乳,能再呆多久呢?被老总难看掉了,是不是会每天给我颜色看呀!!!!!

合同纠纷
2010-06-24 09: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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