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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姥姥爷去世23年,留下一处房产,大约四百多平,老人未留下遗嘱,06年前房屋归四个儿女维修管理(大姨,二舅,三舅,我母亲) 06年村里房屋出租成风,二舅三舅多次找我们协商,希望翻建老屋以便出租获利,我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房产,我家是居民户口也不在村里住,后协商讲好翻建出租可以,但以后如遇占地拆迁问题房产要四人平分。 现村里面临拆迁问题,我三舅家承认当初约定,但二舅反悔不承认当初的约定,还拿出早在88年他向村子申请翻建老宅的批单(我们其他三家都不知道此事)我们向大队了解此事,有负责此事的人讲这个批单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只是告之大队要翻建房屋,让大队协助通电通水而已。 现在我们想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请求能否得到保护? 一,虽然老人去世23年,但财产一直未经过遗产分割,所以诉讼时效没有期限的限制。 二,我们是居民户口,老人留下的房产已经不存在,被二舅三舅翻建成了新宅出租,有律师说老宅不存在也就没有了遗产,宅基地是国家的不能继承,但现在农村占地给补偿的钱大部分还是宅基地补偿款,地上房屋也就几万块钱,所以我们要求主张平分拆迁款是否可行?还是应该从哪个角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继承
2010-06-23 16: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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