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过中介公司租赁一套房子,6月20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注明钱款交齐之日合同生效,并交了2000元订金给房东,合同注明7月1日后该订金转为违约金支付给房东。
6月21日,我对房屋不满意,想退订这个房子,并向中介和房东说明退订并要求退回房屋订金,理由是合同注明了钱款交齐之后合同才生效,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第二,租房合同注明合同签订之日,我给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元,合同签订之后,中介费不予退还,本人和房东的任何纠纷中介不承担责任,我觉得这个约定违反消费者权益,理应是合同生效之后,中介费不予退还,合同未生效说明中介服务未达成,中介公司的条款有不正当偏袒自己利益,推卸责任的嫌疑,我要求退还中介费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你们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合同未生效,如果你拒绝交租金,就促成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了。但你仍然可以要求退回订金,但是房主有损失的,你应该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
你可以要求中介退回中介(居间报酬)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此处的成立,应该是成立并生效,促成交易的意思!同样,你应支付中介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补充回答:你们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合同未生效,如果你拒绝交租金,实际上就是不正当阻止合同条件成就,法律规定视为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了。这个是合同法规定的,即使合同没有成立、生效、无效、可撤销,都会产生缔约责任,信赖想对方有损失的,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没看到你们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想准确给你一个法律判定,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如果是订金可要求退,如果是定金,不可要求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