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试用期内离开公司,由于此公司是每月25日发工资,因此本人在离职时在那已累积了1个半月工资,公司在给我结算工资时将一个半月的工资总额累计后按一月的工资额扣税发给我(目前已打我卡上),在我提出异议后给我另一条路,就是结算工资分两次发,本月发上月,下月才发本月的工资,也就是说我要将已发我的工资全部打回公司,然后公司分两次再将钱给我,而且公司在计算税的时候并没有扣除速算扣除数,请问我可否要求公司直接将差额补齐,因为感觉公司有点故意为难人。谢谢!
BTW:若公司采取拖拉的态度请问我该找什么部门投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