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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经过:我们是2010年的毕业生,因为一门课程没有过,按往年规定((校字(2007)87号)此规定10年6月10号作废)凡是在毕业资格审查前(今年审查日期为5月31日)未修得学分超过12分者可申请在校延读,低于12学分者可申请离校延读。在校研读需缴纳一年的学费3500元,且延迟一年毕业;而离校延读只需缴纳与学分成比例的少量费用,且在今年6月份通过考试后便可在7月份或9月份拿到毕业证。 但今年6月12号学校出台了教字53号(6月12号发布)新规定,按此规定只要学生存在维修满学分者就必须只能申请在校延读。 可是学校的资格审查是在2010年5月31号至6月11号期间进行的,用的却是6月12号的53文件,请问合法吗? 还有就是如果学校在2010届毕业生毕业之时通过新规定,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2010届呢,还是2011届或者是2010年才入学的新生呢? 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6-22 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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