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本厂与2010年3月份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合同。(3800元/月)试用期一个月。
我应聘的职位是协助领导干活。
5月份的时候,该领导由于身体原因休息了,上面就让我暂待其位置。在9天时间里,我与员工发生了一点小冲突,领导就把我安排到别的部门去了。这个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但是现在他却以这个为借口,说我没有领导能力,要把我降为普通员工,并且工资仅为2500元/月。
请问一下,这样合法吗?又有没有法律来保护我们?
我是一个外地人,由于与厂方签有一年的合同,并且答应我把小孩接过来,在外面给我租房。让我安心工作。我才把我一家人都接过来了,现在他突然这样做,我一家人的生活怎么办?
请速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