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于2003年在一开发商手里购得一宗住宅用地,办好了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当时我购的是居民3路13宗地,开边的地,多交了3000元的侧面才光费,但是没注明。到2006年的时候,开发商的平面图上居民3路又变成了17宗地,我找开发商协议此事,开发商不退侧面采光费,因此我要求更换到17宗地,写了一份购买居民3路17宗地的协议书。2009年,开发商把那居民3路开发好了,我就去看17宗地,并不是开边的地,而且后面地的所有权不属于我购地的开发商的,那地早在70年代就由村里和指挥部出让给了别人。第13宗地也由开发商以一份出让协议卖给了另外的人,那人也在那里打下了房屋基础。现在,开发商,让我在17宗地上修房子,而且说,以前的是我的国土手续办错了,13宗地不属于我。那我让他按协议上写的办17宗地的手续,他说手续已经给我办了一份,不再给我办。我到国土局查了当时的居民3路的规划还是13宗地。请问这样一种情况,我能不能申请法院以虚假地的协议来换我的13宗地,判后面的协议无效,要求归还我的13宗地。

房产纠纷
2010-06-22 11:14: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