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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某从事经济林经营的公司,其操作流程为:先委托我镇林业站,以林业站的名义与我村的部分村民签订《山林使用权转让合同》,由林业站负责种植速生林,一年后,再交给公司经营。另外,部分村民不同意转让,没签合同,但其山林同样被毁林造林。 请问:1.林业站作为行政部门,签这样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2.没签合同的村民,是否可以索赔?向谁索赔?3.公司对山林的经营权可否说是善意取得?

经济相关
2010-06-22 0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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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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