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我在XX干10多年了(99年去的),当时单位要求交2000元押金(有押金单),并承诺离岗3月后反还,因为,这期间单位一直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个人自费缴纳)。今年1月提出不干的,3月正式离开的。现在到了3 个月去要押金却不给。去了XX劳动局劳动仲裁及劳动监察答复是:押金条时间超过2年,过了时效。社会保险金不能重复缴纳。真的奇怪,刚离开单位才3过月,押金却超期!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却因劳动者自费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违法却仍在继续。不知像我这样通过什么途径,能得到劳动法规定的所应得到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