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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番禺个体房产中介公司,2010年4月为买卖双方签署了3方合约。卖方房产状况为银行贷款中,买方也需申请贷款。交易总额为78万元,买方为卖方垫资提前还贷,合约中约定首期款支付日为银行通知扣款当日即2010年5月28日。4月至5月中央、地方陆续出台暂停第三套房屋贷款,买方的贷款申请也受到了影响,不获批准,因此买方不能于5月28日支付首期房款。合同还约定不能贷款则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非三方原因交易顺延。本月6月,通知卖方交易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进行,但卖方以不按时支付首期楼款为由,拒绝交易。 请问,一、这种情况哪一方有违约? 二、中央的政策是否属于“非三方原因造成交易不能进行”的范畴! 三、通过诉讼能否要求卖方按约执行 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6-21 21:0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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