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右脚第四个脚趾骨折了,在我县的一间中医院,手术后复位不到位,只有50%也就是一半的位置,还打一枚钢钉,从照片上看钢钉打歪了,还弄破一点骨。现在钢钉还没有取出来,但是我的脚放在平地板上,总是感觉有点硬的东西。
当天手术完的时候没有拍片,到了第三天才拍一张片,问了很久才告诉结果,我当时要求他要跟我复到位,他说我的脚,如果做第二次手术可能不太好或是感染什么的,还说你又不是跳巴舞的不会影响我以后行走。
请问律师:
1.手术前跟医院签了一份合同,我没有看合同内容,就是签名了和印手指印。
如果取出钢钉后我的行走出现有疼痛的现象,我可以起诉他们吗?
2.要求他们到别的医院给我治好。
3.赔偿我精神的损失。
4.工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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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