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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朋友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了贷款证,期效2年。2009年3月23日我给他在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贷10万元,期限2年。我和另一人作为担保人签字。2010年3月29日贷款人还上贷款及利息。再次贷10万元,这次贷款我不知道,也没签字。可是2010年5月28日收到法院传票,上面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贷款人、2个担保人)支付2009年3月23日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请问,我的担保责任是否已不存在了?是不是这种情况直接沿用原保人?诉状有问题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证券投资
2010-06-22 14: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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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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