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原告男方,被告女方)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大致如下:
1.认定共同财产房屋1套价值26万,原告向被告支付13万,房屋归原告所有。
2.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共9年54000元。
3.原告称婚姻存续期间用于经营生意的贷款5万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偿还义务,法院判定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问题:
1.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13万,有没有权利要求被告马上搬离房屋?法律上最晚必须什么时候搬离?
2.孩子抚养费原告分9年按月支付,存在以后支付不及时或不支付的风险,能否从法律上申请一次性支付?
3.此次判决不予采信的原告贷款5万,从法律角度说,原告有没有权利再另行起诉?
4.此次判决未涉及的原告老家房子(婚后共同建造),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由谁举证是否共同财产?如由被告举证,该如何举证?需要另行起诉?
5.此次判决未涉及的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如果被告举证该行为,能否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6.离婚案二审判决是终身判决吗?有没有可能再上诉?或者可以另外再起诉?
7.如二审是终审,被告可否申诉?申诉的条件和方法流程怎么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