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买的预售商品房,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他项权证在银行抵押,2007年已交付,开发商至今未给我办理房产证.
可是在2008年开发商瞒着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开发商当时也未办房产证给第三人,于是第三人就起诉开发商,一审法院将该房判给了第三人(法院没通知我出庭).第三人凭一审法院判决办理了房产证.我知此事后,请上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请问第三人凭己被撤销的一审法院判决办理的房产证,在重审中有证明力吗?能证明该房产所有权是第三人的吗?能提供法律依给我吗?多谢各位大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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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已被撤销,因此所办的房产证没有法律效力,该房屋物权仍在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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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重新再来了,你可以请求法院先对该房屋进行查封,防止第三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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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发回重审,则原审不发生效力。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的。但对你非常关键。建议你委托律师尽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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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三人凭己被撤销的一审法院判决办理的房产证也将随之撤消。建议委托律师为你提供帮助,本律师是专业房地产律师,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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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房屋产权证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建议您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房产证同时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后一分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为您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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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屋已交付给你,你可以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你所有,第三人的房产证应撤销,你应参加再审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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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