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以下关于公证书的问题想请教你,希望你在百忙中能解答,谢谢!!
协议书
甲方:王某 男 出生于1979年9月20日 现住丹阳市**小区*栋*单元*室
乙方:张某 女 出生于 1980年9月20日 现住丹阳市**小区 *栋*单元*室
我们于2007年2月13日结婚至今,其经济状况为各自独立状态,张某购买的**园3—2—402室房产为婚前财产,所贷款项与王某无关。双方各自银行贷款与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此协议书为一式三份,丹阳市公证处一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王某 (签名字) 乙方:张某(签名字)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问题3、存款及财产没有进行归属,属于共同财产吗?
问题4、张某在二00八年四月三日做公证前,经常去银行领取王某的工资,王某是否可以以这一证据来推翻协议上“其经济状况为各自独立状态”的虚假状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