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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日,我驾面包车在郑州市江山路贾鲁桥与16路公交车相撞,造成面包车左侧前门,中门,大灯等位置严重破损;交警断为我负主要,公交负次要责任。6月18日开庭时做厅前调解,对方让赔偿5天营运损失,每天800元,4000元,交通费(为这个事跑路花的钱)500元,去交警队加盖200元的手续费,玻璃估价3180元,停车费托车费136元,一共8000多元钱,原告营运损失要求直接赔3000元损失,不让按3:7的比例算。 我想问的事如下: 1,营运损失的时间如何界定?难道仅凭原告5天没有出勤的盖章就有效吗? 2,原告当初给我打电话,想让我赔钱时,说误他两天损失,可这次他却出具5天损失,法院却支持4天,我不同意,法院可以强行断案吗? 3,原告的玻璃估价3180元,是不是换不换玻璃,我都要赔他3180元?是按发票赔钱,还是按估价? 4,交通费要500元,怎么驳倒? 5,我的面包车就是是私家车,没有营运,但是因维修一个星期,给我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有急事,都要出去打的,难道只有他们营运车有损失,我们私家面包车就是把车放家当摆设,没有一点损失的吗 谢谢各位律师,请尽快回复一下,

交通事故
2010-06-19 19:16:5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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