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2月14日到重庆市双桥区某煤矿上班(内部财务人员),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的是月薪1800元,每月工作27天。直到2008年11月12日,老板提出煤矿工人没有上班,没有收入为由,于是2008年11月12日至2008年12月16日期间老板仅发了地面管理人员(我就是地面管理人员)30%的工资,2008年12月16日后老板就把所有管理人员放回去了(没有付一分钱的工资),直到2009年2月6日我又接到老板通知到矿上去上班,我在2009年2月6日到该矿上班后,曾请求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被老板拒绝,其理由为地面工作人员不必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老板恐以后出问题就于2010年4月4日与我及其他地面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有一份,由老板保存)。2010年5月12日老板以增加了股东为由,不让我在那里上班了。请问尊敬的律师,2010年4月4日老板与我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是否视为无效合同?2008年12月16日到2009年2月6日期间,是否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或不存在?我向老板提出支付我09年2月6日至2010年5月12日双倍工资的事实是否成立?我能否向老板提出加班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