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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角落三个村民小组在几十年前在本村另一角落所属的一片山地开垦荒地,并耕作过一段时间,但由于这片园地离我们住家相对较远,后来较长时间就没在耕作了,再后来村集体也曾经在这片园地种过一些龙眼树。1996年,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把这片土地承包给本村另一名村民种果,并通过公证部门的公证,但相关材料没有经过我们角落三位组长签字。现在,政府要来开发征用这片土地,补偿方式是开荒过的园地比没开荒的山地补偿款要高,请问:我们角落三个村民小组能否分得因我们开荒的补偿款吗?理由是什么呢?

其它综合
2010-06-20 2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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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