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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在2010年06月17日04时左右,被害者是一个正在珠宝城值夜班的保安,由于一同事(没在当班)在夜里喝酒回来与正在值班的保安借钱,该保安说没带钱,没借给他,就被该同事用石头砸伤了头部,缝了三、四针。经检查脑部没问题。请问该同事够成抢人罪、故意伤害罪吗?该怎么赔偿,除了医药费,还应赔偿多少钱?如果协商不成事发几天后还可以报警或提起诉讼吗?诉讼的程序如何?

民事相关
2010-06-18 12: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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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