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系事业单位,下有几个改制的股份制企业,过去几年曾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部进行了一系列投资,近年也有收益,领导考虑到单位发展形式在未来多年内会越来越好,为让员工的收入也有所增加,同时提高职工对外部投资的关注度,想以向内部职工募集资金的形式集资,以最低不低于银行利息的形式作为保底,以待将来收回外部投资收益时,以付息的形式给参与集资的职工发放一部分红利。看到有些规定说,根据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企业不得以借款名义向员工融资,否则协议无效.请问老师,若我们想向职工集资,以达到将来收回外部分红时能变相给职工发点钱,提高职工收入的目的,同时又能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话,应该采取怎样的形式才能规避法律的规定,合理的完成向职工的集资呢,怎样做才不违法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