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96年10月份开始在这个公司(注名称:A公司)上班,当时公司的老板是香港的,后来A公司于2000年1月份被英国公司收购后改名为B公司,直到今于我在此公司已经上班有13年了,由于管理上的问题,公司都不承认我们被收购前的工龄.我是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签无固定期合同的.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没利润可赚,现公司决定裁员.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被解雇,按现在的劳动法是如何计算赔偿的?是按我的基本工资赔偿还是按我扣税后扣养老保险的工资赔偿。
2、新的劳动法有一点说到:“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句话又是怎样理解的?是按工资的双赔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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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属于经济性质裁员,工作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是你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扣的税金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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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后公司没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自进入单位第二个月起要求双倍工资。同时要求经济补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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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至少要支付你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操作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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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赔偿,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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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