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6年结婚,他们家很穷,当初觉得他人对我挺好所以婚后我帮他还了近8万元的债,结婚后因他没有一技之长所以婚姻存在期间经济基本上是我在维持,后来孩子出生我实在没有办法撑起这个家,我也通过我家庭关系让他学会了一份较专业且收入较好,后因各种原因我们协议离婚,协议中男方答应一个月给小孩扶养费1000元(那是因为生完我身体一直不好,他说小孩的扶养一部份作为经济补偿),教育费一人一半,可直到现在男方一分钱都不给,前段时间让我去法院公正 说我女儿十八岁以后得让他招婿他一个才会给五百元,说是他在法庭的表姐说按目前的生活水平,一个月能给五百是最多的,我想请问一下,协议中是每个月一千他,他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他表姐教他玩人间蒸发,在我们这边有时候朝庭有人就是不一样,所有我如果上诉法院我能打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