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目前就职于一个大专院校,属于合同制员工,入职前签订了一份3年的合同(我阅读过合同后签字,合同上并没有甲方的盖章),4个月转正后又签了一份说是用来上保险的1年合同,而后我又提出加薪但未能如愿,决定不上保险,以书面形式说明本人不用学校为我上保险。现在已经工作了快1年,期间找过人事部门索要3年和1年合同的副本,但至今也没有给我,现在期末了,单位可能要做经济性裁员,由原来任务规定要上16学时提高到20-40学时。而且期末会以老师不胜任为由直接解聘并扣发半年的奖金(学校规定连续2次基本胜任为自动解聘,目前我上学期为胜任)。
请问这种情况:
(1)如果单位在期末的时候裁掉我,或者提高任务量,我又不同意。我应该获得经济补偿还是经济赔偿,具体如何计算。
(2)学校给出的不胜任数据和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根据新劳动法中的规定,不给员工上保险违法,那我这种书面说明又是否生效。
(4)合同签订过程是否有问题,至今没有拿到合同。
如果学校坚持不予赔偿我应该以何种理由获得赔偿?奖金可以拿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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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如果裁员按46、47条原则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单方修改任务指标无效;3、不上保险违法、无效;4、不签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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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律师帮助可以直接与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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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你将得到的是经济赔偿,即经济补偿的2倍。
2、要看具体情形,是否违法教育法规。
3、单位违法,你写的书面声明无效。
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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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