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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9年夏,我在某超市买促销油,当活动开始时,我随人群一齐冲向商品,由于无人维持秩序,人群将我抬空,忽然间我被重摔在地,经过几十分钟才有两保安把我架起,后由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左腿根部骨折,现在县法院打官司,二审原定超市负七成责任,但终在庭长那里重定,各打五十板,我对此有所不解,象这样的情况通过法律公正审判,我负几成责任,恳请您抽空解释一下,为感!

医疗纠纷
2010-06-19 09:44:3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商场有义务为购物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没听说这种情况各打五十大板的。你可以上网查阅相关案例,不服一审判决,在十五日内上诉。
  • 你负小部分责任,一审判决是合理的。
  • 超市搞促销,无人维持秩序,造成你伤害后果;你伤后,超市又迟延救助,综其两点,该超市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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