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 请教一下,我有一个朋友,他在一家股份公司工作,属股东之一(约有50%左右的股份),这家公司由几名股东组成,由于在工作中股东之间产生了一些茅盾,其中的一个股东(约有30%左右的股份,任董事长)未曾向其它股东表明(包括我的这位朋友在内),就私自登报说是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公章遗失,重新办理并领取了工商执照,重刻了公章,可能是想做一些违害公司利益的事(如:向某些单位贷款担保,签订一些合同等)。 请问该股东的行为是否违法?我的这位朋友应该如何应对? 不知哪位律师能否帮忙指教一下?或请其代理这个官司?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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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章程约定,召开公司股东会解决,不成,则以侵权为由起诉私刻公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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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你所述的情况,该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如果其他股东的股份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二(占公司总股份的66.67左右),那么,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罢免现董事长,并要求其交回公司公章及相关执照,并就上述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如其拒不交回公司公章及相关资料,则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正式起诉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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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