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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和李某(女)是情侣关系,两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李某提出分手,但陈某不同意。一天,陈某去找李某,在途中遇到,陈某便强行将李某拉至某宾馆,叫李某脱光衣服,进行卡喉咙,打巴掌,并用烟头烫李某的胸部臀部等十多处。之后便发生两性关系。之后睡到下一天中午,二人又发生一次性关系。下午3点许,陈某接到电话有亲戚需要帮忙,两人便驱车外出。后来晚上两人又回到该房间一起吃饭,晚饭后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后来陈某送李某回家途中,因为车子没有后车牌被警察拦住。等处理完后,经李某家属的要求,陈某将车开到某停车场等李某的表弟来接戴,后被抓获。 整个过程,李某与陈某的讲法基本一致,在发生两性关系过程中,李某没有反抗,陈某供述李某是自愿的,而李某陈述虽然没有反抗,是为了顺从陈某,心里是不愿意的。 陈某构成强奸罪吗?还是其他罪也有构成,譬如非法拘禁罪。 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6-15 12:10:1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
  • 中间是有强奸行为,但后来有可能是自愿的,结论是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会构成强奸罪.但是关于非法拘禁的情况,说的不清楚,不好回复.
  • 此类案件主要靠口供定案,所以有机会作无罪辩护。请联系我。
  • 应该构成强奸罪
  • 如果李某说的,是为了顺从陈某,心里是不愿意的,照此情况很难定强奸罪,得结合其它的证据再作定性。
  • 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女方当时是不是处于一种被逼、不敢反抗、不愿意。有需要请电话联系
  • 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 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 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 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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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