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9年9月28日与**市医院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上写明要交五千元培训费,但是其实根本没有培训,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上班了。收取这五千元其实就是押金,因为市医院工作辛苦,人员流动性很大,所以为了留住人才收的。 合同上还写明,这五千元,如果工作满两年,则十五年之后退回给我;如果没工作满两年,则不退。 合同上还写了试用期六个月。后来因为自己身体原因,觉得不能胜任这份工作,所以我于2009年12月5日,向我的主管护士长提出辞职,后来也和护理部主任口头提出辞职。因为在试用期内,并没有写辞职报告。 我想咨询一下,医院收取这五千元合理吗?现在我还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拿会这些钱吗?

合同纠纷
2010-06-21 10:40: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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