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在20年前,我公司分配了一套福利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产权属于房管所.因为房子比较小,所以就自己出钱多修建了几个平方,并把多修建的平方数重新立了一个房产使用权户头,户主写成了我女儿的名字(这过程中并未办理赠与合同及公证之类的手续)。前几年,我还在女儿的那个户头上多加了几个平方。今年,我家的房子面临拆迁,因为有两个户头,可以得到两套还建房。房子是使用权,产权在房管所,但是个人有权增加使用权的户主,这是那个时代的政策。拆迁也是按使用权的户头进行计算。我想的问的是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房产赠与?如果是,我能否取消赠与要回使用权户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