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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一批柞蚕丝10吨做为质押,借款于2009年8月23日到期后,银行未通知A,2009年10月银行擅自将这批柞蚕丝处分,此时市场价格为30万元/吨,在此(2009年10月)前后柞蚕丝价格就一直处于上涨趋势,现在还一直在涨,并且银行一分钱也没返给A。于是A要求银行依法行使质权,银行置之不理,于是A于2009年12月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于2010年4月第一次开庭,2010年4月35万元/吨,至2010年6月柞蚕丝价格为38万元/吨,二次庭审尚未开始,如果二次开庭时,A应如何请求赔偿数额,具体赔偿数额应为多少?(A为我的朋友)

债权债务
2010-06-13 14: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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