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7月协议离婚,小孩协议给女方,我出抚养费及上学和看病的费用一半。在协议中我有探视权,当时我要明确探视时间和接回家的时间,但法官说不用明确,直接可以探视和接回去,只要和女方讲一声就好了,如不行可以单独就探视权起诉。
现在我去探视之前,给她打电话总是推脱不让看,不是说不在家就是说去旅游或早上晚上6点来看故意刁难,只有一次大年30中午我去看了,买了600元吃的和给了1000元的压岁钱,我要抱小孩她是不理不睬的,我提出要带小孩回家,她就要和我吵架,抱怨小孩在她家用了多少多少钱,所有我该负的义务我多承担了,也不知道姓名有没有更改,当时在法院就说要改,我平时工作也比较忙,常在外面出差,时间也不好定,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就探视权单独起诉,我想明确探视时间及接回去的时间,更好的增进父子感情。这样可以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