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资在外地长期租赁了一个门店!但在租赁门店时按照当地规定必须有所在地的暂住证才可以租赁!所以租赁合同所签的是有当地暂住证朋友的名字!我可以证明当时门店租赁时所交的门店租金进场费和押金都是从我账户通过出租方POS刷出留有凭证!出租方开出的票据是我签的字!现在门店都是我在使用。由于合同在我的,朋友的妻子现在总是到商场要开我朋友名下财产证明!商场麻烦请教一下律师:
1有以上这些证据这个门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我吗?
2现在我朋友夫妻闹离婚起诉到法院把这个门店作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对吗?我可以以什么理由到法院告他们?可以告非法侵占吗?法院从起诉受理到开庭要大慨多长时间?
3朋友夫妻已经起诉在先应该先判结,就算我现在起诉到我判定下来他们的离婚案和我判定结果要是不同又该怎么办?以那个判决为准?这期间他们老来门店影响经营我可以怎么办?
麻烦解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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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是以你朋友名义租赁的,但是出资的是你,关键看营业执照是你的还是朋友的?如果是你朋友的,你只能算是借款给你朋友,并在其企业中工作,你朋友应返还借你的欠款及支付你的工资.如果是你的,则你和你朋友应该属于转租关系,你应该支付你朋友额外一笔费用.如果是双方的,则应该认定为合伙关系,但是具体合伙比例多少,需要法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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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作为追加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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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