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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我因为对方是成年人{26岁}殴打我孩子{14岁},便上对方家理论,和对方发生冲突,造成对方轻微伤害,而我当时被派出所处理拘留,在拘留期间我委托他人处理此事,而对方拒绝。在3月29号起诉,5月10号受理,要求赔偿17651。52元。 其中医疗费8651。52元,误工费2100元,陪护费600元,后期治疗费1100元,鉴定费1000元,陪护人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请问律师对方的要求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10-06-09 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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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